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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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7 16:36 来源:党史地方志研究室 作者:档案管理科 阅读次数:次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由本馆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手续,进行接待,办理登记、查阅。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四、本馆保存的档案只供在本馆查阅大厅进行利用(阅览、复制和摘录),在利用过程中不得将案卷拆散或将文件抽出,不得在档案上圈点、划线、折叠、污损,更不得涂改内容。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档案原件的,须经本馆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