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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罢工抗争”走向“制度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人阶级争取劳动保障权的筚路蓝缕

发布时间:2026-05-15 16:21 来源: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5月1日  总第4434期  第一版 作者:赵涓 阅读次数:次 

当历史的脉络在泛黄档案中缓缓舒展,指尖轻触卷宗上的文明印记时,一股穿越时空的力量正悄然在心底涌动。从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高呼“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到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八小时工作制”“社会保险”“女工保护”等制度,不过二十余载光阴。在我党领导下,中国工人阶级实现了从争取合法权益到享有劳动保障权的历史跨越。这是一条用汗水与热血铺就的道路,一部以奋斗书写的史诗。值此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让我们循着红色档案的指引,重温这段从血泪抗争走向制度保障的峥嵘岁月。

觉醒  劳动立法的初步探索

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剥削与压迫,无产阶级生存状况十分悲惨,主要表现为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差、劳动条件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失业者增多等。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1920年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工人举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宣传“劳工神圣”“八小时工作制”等内容。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致力于组织领导工人运动。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对开展工人运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这一决议,8月11日,中共中央局在上海成立了公开领导职工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5月1日至6日,为团结全国工人阶级,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东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罢工援助案》《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等10项决议案,并发表宣言,号召全国工人消除隔阂,联合成一个阶级战线。这次大会实际承认了我党和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对全国工人运动的领导地位。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政府宣称“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时机,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中,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同盟罢工、缔结团体契约等权利,以及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童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等19条纲领。随后,书记部要求北洋政府通过《劳动法大纲》,并动员全国工人广泛开展劳动立法运动。最终,尽管劳动立法运动未能迫使北洋政府颁布相关法律,但得到各地工人的热烈拥护。这次劳动立法运动,对推动工人运动的继续高涨起了重要作用。


1922年9月18日,安源路矿工人庆祝罢工胜利。

就这样,有组织的斗争迅速展现出强大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以1922年1月香港海员罢工为起点,掀起了中国工人运动的第一次高潮。其中,9月爆发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影响尤为深远。在毛泽东、李立三、刘少奇等人的直接领导下,1.7万余名工人高呼“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口号,迫使路矿当局承认工人所提的大部分条件。这次罢工,是我党第一次独立领导并取得完全胜利的工人斗争。

星火 苏维埃政权劳动立法的实践

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与巩固,我党开始在根据地内逐步实践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纲领。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正式宣告废除国民党政府所有一切钳制工人、压迫工人的法令,并立即解散反动政府依据同样目的而设立的一切管理劳工官僚机关,同时颁布为工人自己的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明确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的工作时间,依本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以法律形式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设立专章保护女工、青工及童工,规定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社会保险”,要求雇主在支付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保险基金,用于工人的医疗、失业、残疾、养老、丧葬等补助,并强调“绝对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这些条款在90多年前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无疑是极具前瞻性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确保《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苏维埃政权建立了一套专门的行政与司法保障体系。根据1932年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从中央到省、县、区均设立劳动部,作为劳动行政的主管机关。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经济评判局等机构。这些制度的运行情况,在当时的官方报纸中有生动记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1934年1月“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中总结道:“现在苏区是一般的实行了八小时工作制,订立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城市内与许多的乡村内,已经普遍建立了劳动检查所与检查员……社会保险制度是确立了,社会保险局已建立在苏区各个城市中。”“苏区各地的实际工资,比革命前是一般的增加了。” 

 

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修订后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部分)。

然而,任何新生制度都需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由于1931年颁布的《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经验,如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其中,有不少内容脱离了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在执行中遇到了种种困难。1933年,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经过深入调查,于4月在苏区中央机关报《斗争》上发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指出:“这一为了大都市大生产所订立的《劳动法》,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苏维埃区域内,是不能完全机械执行的。”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推动了法律的及时修订。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颁布修订后的《劳动法》,对工时、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等作出了更灵活、更符合苏区实际情况的规定。

淬炼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的“劳资两利”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党审时度势,将劳动政策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战略性调整,其核心是从土地革命时期侧重于保护工人利益、反对资本家剥削,转变为调节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共同抗日的“劳资两利”政策。

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指出:“根据地的劳动政策,应当以支持长期抗战,争取抗战胜利为原则。”并强调,要“照顾工人利益同时又要照顾统一战线各阶级利益”,以便争取各阶级共同抗战。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精辟阐述:“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相继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更具弹性的劳动法规,形成了以《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为代表的一批重要法律文件。其中,1941年11月1日由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是这一时期极具系统性和代表性的劳动法规之一。该条例共7章45条,在经济权益方面,它并未机械规定8小时工作制,而是为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工时留下了空间;确立“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青工、女工与童工,如与一般工人做同样工作,且效能相等者应给以同等工资”;加强对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如规定“女工在分娩前后,应给以两个月休假,工资照发”,并每日给予哺乳时间。尤为重要的是,该条例初步构建了战时条件下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它规定工人的教育金,医药费,因工致伤、残、亡的费用均由资方负担。对于劳动争议,条例规定“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由工会或农会进行调解”,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柔性处理方式,旨在缓和矛盾、维持生产,服务于抗战大局。

这些规定既切实改善了工人的生活与劳动条件,又考虑了根据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和资本家的承受能力,是“劳资两利”政策的具体表现。

奠基 从城市试验到全国制度的建立

解放战争胜利前夕,随着工作重心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我党的劳动政策实践从农村扩展到城市,开始为全国范围内的制度进行系统性探索和准备。

1947年12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确立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为解放区城市的经济工作与劳动政策定了总基调。

随即,新解放的大城市进行了重要的立法尝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1948年8月颁布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这是我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适用于大城市的综合性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共45条,内容系统、务实,如:规定“国营、公营、私营企业中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至十小时制度”,同时对有害健康部门的工作时间给予特别限制;设专章对“女工、青工、童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禁止雇用童工,规定女工生育假期;详细规定劳动保险的项目、保险基金征集标准及保险金由市政府劳动局统一筹划等内容;在劳动争议处理上,设计了“双方协商—劳动局调解仲裁—法院判决”的解决程序。这部条例既吸取了苏联劳动法的经验,也充分考虑了黑龙江哈尔滨作为中国工业城市的实际情况,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在城市立法中的一次成功实践。该条例为随后解放的大城市乃至全国性劳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恢复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选举陈云为全国总工会主席,并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对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劳动政策,如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为新中国工会工作的统一和劳动政策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其中,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框架。

回顾往昔,一件件档案所串起的,正是一部劳动保护制度在革命年代曲折演进的壮阔史诗。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施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庄严载入,革命年代的理想、探索与承诺,最终凝结为普惠亿万劳动者的国家制度结晶。

文中所示档案资料为中央档案馆藏 

作者:赵      作者单位:中央档案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5月1日  总第4434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