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12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失窃,法官办公室被撬,但离奇的是,财物未丢,就是不见了一批卷宗和法律文书。
这一离奇的盗窃案给警方侦查带来难度。直至2008年3月,警方捣毁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有人交代,王某曾经进入法院盗窃案卷,这一离奇盗窃案才告破。
王某交代,2007年12月3日,他与妻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但已走出法院,他便开始反悔。那怎么办呢?“我那时就想,如果能从法庭里将离婚的案卷材料偷出来销毁掉,不就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离婚了吗?”王某说。于是,王某实施了盗窃。
后据警方查实,王某共偷盗并销毁案卷10余册,法律文书数百份。警方还查实,王某乃一惯偷,屡屡作案,这次盗窃法院文书并非偶然。
办理结果:对此,常山县检察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常山县法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评析:国家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全民所有的档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上述案例中,盗窃国家档案的违法行为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更改既成事实,或是满足一己需求,或是栽赃陷害他人,作案手段恶劣,给国家档案带来一定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