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二:损毁档案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0 08:55 来源:宣传教育科 作者:宣传教育科 阅读次数:次 

张某系某机关综合档案室馆员,因对单位住房分配有意见,为发泄内心不满,在整理文书档案时,利用编号、装订案卷之便,故意从保存的永久档案中撕抽下1042页,扔入装废纸的麻袋中。撕毁档案87页,撕下整页未碎档案922页。这些被抽取撕毁的档案内容涉及党员、干部、工人人事档案中犯错误的调查及处理意见,还有党组织、党员、干部编制、机构等的登记表和统计报表。张某损毁国有档案,损毁的档案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单位对张某给予开除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