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一:损毁档案档案服务企业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07 08:52 来源:宣传教育科 作者:宣传教育科 阅读次数:次 

某市档案局在对辖区内某机关档案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关依法委托某档案服务企业整理、修裱部分历史遗留文书档案,但该档案服务企业现场修裱工作人员故意将档案中不易修复、不易裱褙的部分撕去,以提高修裱速度,致使部分档案损毁。

该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当即制止了损毁档案的违法行为,固定了违法证据。该市档案局依法对该档案服务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督促该机关追究该档案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尽量修复被损毁的档案。

案例分析档案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与保存价值,发挥着重要的行政作用、经济作用、科研作用、法律作用、宣传作用和传承作用。档案安全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列举行为之一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在为机关单位提供档案服务过程中损毁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被处以罚款处罚,并被委托单位追究民事责任。